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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师生,须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师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在学院公示阶段未提出申诉的,评审领导小组不受理其裁决申请。
  第十八条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各相关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的,一经发现,即上报主管部门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资格,追缴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获奖励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基本条件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追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追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评审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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