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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六、复试
  (一)我校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如有必要,可再次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自定。2013年4月初我校将公布详细的复试办法和程序。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除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五)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六)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七)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网报时应如实填写民族身份,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八)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结合各学院招生计划、生源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单考生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我校自定。

  七、调剂
  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我校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
  体检须在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安排见我校复试通知。

  九、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考生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均实行合同制。我校、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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