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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推免办法(修订)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招办每年要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推免生工作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者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不拘一格加以选拔,但必须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我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学院未按国家规定和本办法实施的,给予通报批评,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停止其开展推免生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 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资格,列为统考生。
  第十八条 学生一旦在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即被确定为免试研究生,就必须按时报到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放弃。否则,将作为不诚信记录连同本人申请书一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对综合测评排名、推免生名单等有疑义者或发现推免生工作中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情况者可向有关学院或直接向研招办进行申诉,研招办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者仍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诉,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查明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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