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奖
第五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六条普通奖学金评奖比例。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8%;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5%;
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0%;
第七条申请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
2.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5.除新生外参评学年所有考试考查科目和培养环节达到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普通奖学金
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3.凡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4.课程成绩有补考或重修;
5.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者;
6.缺课情况严重者。
第九条休学、退学、留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且不能参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选方法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学年度评选一次,根据研究生上学年度表现,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各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