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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常州大学商学院考研招生复试和录取实施细则


  五、复试的内容
  1、复试方式
  (1)复试满分为300分,包括英语听力测试、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三部分。其中英语听力测试满分50分,测试时间为30分钟;专业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2小时,笔试科目按招生目录要求确定;面试满分为150分,面试时间20分钟以上,包括英语口语能力测试、专业综合考察以及必需的实验操作和实践等。面试不合格者(面试成绩低于90分者)一律不予录取。
  (2)复试笔试试卷要有评分标准,采用密封方式阅卷,考前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面试主要了解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了解考生的思维能力、反应速度、治学态度、专业技能、个人志趣与特点,是否具有创新精神。面试要有详细的提纲和评分标准,并在《常州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表》上做好详细记录。复试完毕后,各学院应及时将复试情况表报研究生部。
  2、关于加试
  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前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每科3小时,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不记入复试成绩,但加试每科成绩应在50分以上方可参加复试。加试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

  六、复试考生的体检
  所有复试考生都必须参加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确定。体检具体安排参见学校研究生部网站相关信息和校医保中心通知。有体检费用,有近期二甲以上医院体检证明的可以免检。

  七、复试的时间安排
  第一批复试安排(3月19日至3月20日):

日期

时间

工作内容

单位或地点

备注

3月19日

全天

复试报到

商学院东区院办

 

3月20日

8:00—8:30

体检(需空腹)

常州大学西区医务室

 

3月20日

8:30—11:30

面试、英语口语测试

商学院东区小会议室

 

3月20日

13:00—13:30

英语听力测试

商学院东区报告厅

 

3月20日

14:00—16:00

笔试《战略管理》

商学院东区报告厅

 

    第二批复试安排(3月25 日至3月26 日)

日期

时间

工作内容

单位或地点

备注

3月25日

全天

复试报到

商学院东区院办

 

3月26日

8:00—8:30

体检

常州大学西区医务室

 

3月26日

8:30—11:30

面试、英语口语测试

商学院东区小会议室

 

3月26日

13:00—13:30

英语听力测试

商学院东区报告厅

 

3月26日

14:00—16:00

笔试《战略管理》

商学院东区报告厅

 

  八、录取工作
  1、录取程序
  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组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情况(第一志愿与调剂志愿的考生分列)和考生的录取总成绩(初试与复试成绩综合情况),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向研究生部提出各专业建议录取名单。研究生部将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布。破格复试录取的考生收费标准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公布执行。
  2、录取成绩的计算
  研究生入学的录取总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照初试成绩70%、复试成绩30%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录取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70%+(复试总成绩/3)*30%
  3、保留入学资格
  由于教育部规定保留资格录取的考生占当年的招生规模,且其名单必须经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通过。因此,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录取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4.调档政审与签定协议
  对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要提供政审意见,拟录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的非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须所在单位提供人事档案(预计5月中旬)。凡拟录取的考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参加“法轮功”活动者,取消录取资格。
  5.录取通知书发放
  拟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审批。经教育部同意,并完备所需各项手续者,将在6月中旬接到录取通知书。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九、督查与复议制度
  1、督查制度
  学校成立以分管副校长为组长,研究生部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的复试工作督查组,全程参与复试和录取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巡视、有效监督。如发现复试工作中有违纪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对所涉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条例处理,考生则取消录取资格。
  2、复议制度
  为及时处理复试和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学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组对本学院考生复试结果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有关疑问作出必要的解释。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复试专家小组进行复议。

  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商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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