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科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更紧密地将研究生培养与我所科学研究相结合,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在学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促进优秀人才的
五、其他
1.研究生本人的住宿费、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收视等个人费用全部自付。
2.研究生申请中途退学,须将基本奖学金中高出国家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在学期间实际领取金额返还。硕士生以260元/月、博士生以380元/月计算。
3.硕博连读生转博后申请硕士答辩或退学时,3年内应将在此期间博士与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差额退还,3年以后按博士生退学计算。
4.我所实行弹性学制。研究生在如下学习年限内,按标准向导师拨款基本奖学金:硕士生3年、博士生4年,硕博连读生从注册为博士生之日起4年。凡超过此期限毕业的研究生,研究生奖学金全部从导师课题经费支出。
5.新生因健康或请假等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报到者,自报到之日起方能申请研究生奖学金。新生未及时结清原工作合同、未转入人事档案或档案不全无法进行政审者;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报到时未能提交培养协议书或未能按协议及时交纳学费者,不能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齐备各种手续后,方可申请研究生奖学金,手续缺欠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不予补发。
6.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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