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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科院金属研究所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三、研究生奖学金的核准与发放
  1.研究生的部分基本奖学金从所教育经费和所创新经费中支付,研究生部每年9月按照硕士生6000元/人.年、博士生8000元/人.年的标准核准上一学年的基本奖学金,通过所财务拨款到其导师的课题组。研究助理津贴由导师课题经费支付。
  2.研究生导师负责对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研究生的奖学金发放标准。导师应在每年的2月20日和8月20日前将其全部学生的研究生奖学金汇总表报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每学期全面审核一次研究生奖学金,核准后报财务中心按月发放,从导师课题中列支。
  4.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对研究生工作的考核结果随时调整研究生的研究助理津贴标准,研究生部将以此为依据重新核准,变更后的研究生奖学金从下月开始发放。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实际发放期限按月或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给导师拨款额:(1)学年中途毕业或退学离所;(2)研究生由于与国外联合培养、出国或赴港、澳、台开会、进行合作研究时,对方提供资助超过一个月;(3)涉及第四条中扣发奖学金者。
  6.毕业生自答辩之日下月起,退学者自退学申请批准之日下月起停发研究生奖学金。
  7.研究生由于与国外联合培养、出国或赴港、澳、台开会、进行合作研究时,如对方提供资助超过一个月,在获得资助期间不兼得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将在离所时停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调整研究生奖学金
  1.因事请假超过2周者,停发事假期间的研究助理津贴;因事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停发事假期间的全部研究生奖学金。
  2.因病请假超过2周者,停发病假期间的研究助理津贴。
  3.因病休学期间只发国家标准奖学金,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规定最高标准:硕士生240元/月,博士生280元/月。
  4.寒假或暑假期间,休假超过2周(包括规定假期在内)以上者,停发当月研究助理津贴。
  5.新学期开始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研究生部报到注册且请假或续假未经准假者,停发当月基本奖学金。
  6.违反所内有关规定造成影响或损失者,按有关规定扣发研究生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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