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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奖学金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领取或从研究生院英文网页下载《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年度评审表》,附件1.2)。
  (二)培养单位对奖学金生提交的《外国留学生年度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通过审查的奖学金生名单及《年度评审表》报送评委会评审。
  (三)评委会对培养单位推荐的奖学金生进行评审,决定奖学金年度评审通过者名单。
  (四)评委会将评审结果通知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通知奖学金年度评审者本人。
  第十五条奖学金年度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年度评审不合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因年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因各种原因给予留院(所)察看处分者。
  被中止奖学金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向研究生院申请自费或减免部分费用继续留院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因各种原因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者。
  第十八条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恢复。
  第五章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委会的组建及成员:
  评委会由研究生院负责组建,成员为: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生工作的主管副院长,及有关专家、导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评委会的职责:
  (一)评审并决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每年定期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年度评审。
  (三)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对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外事与留学生办公室承担。
  第六章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院通过培养单位向奖学金获得者发放奖学金。奖学金中的生活费补贴自批准发放之日起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月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的奖学金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第二十四条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自下个月起停发。
  第二十五条培养单位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照发。
  第二十六条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培养单位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十天,停发当月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旅费自理。经研究生院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事与留学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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