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研究生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研究生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或《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院。
第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六章评审要求、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学院通过打卡发放的方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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