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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09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我校是全国扩大部分高校招生自主权,由学校自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的34所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和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保障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审批复试录取办法和录取名单。下设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复试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2.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复试重大事项决策、制定和实施本学院复试具体工作方案。各学院还须成立以学院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为负责人的复试监督小组,负责学院复试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事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学院复试监督小组名单,须分别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二、复试基本条件
  1.报考湖南大学的考生参加复试必须符合我校自行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严格按照“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的原则执行统一的复试分数线。
  2.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复试前必须进行考生复试资格审查,经学校统一组织的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凡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的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3.推荐免试生已在推荐阶段进行复试,不再参加本次复试。
  4.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为拟录取人数(即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确定复试人选。
  5.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工作按照“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要求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6.学校不组织破格复试。
  7.调剂复试。
  ①校内调剂复试:对个别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在校内相近学科、专业的合格生源中进行调剂复试;申请校内调剂的考生必须经过报考学科专业复试合格,且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工作的学科、专业要求。
  ②不接收报考外校的考生参加调剂复试。

  三、复试办法
  1.复试时间定为2009年4月6、7、8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复试形式主要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和以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为重点的专业综合面试。复试总成绩为2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100分,外语听力测试30分、专业综合面试70分。专业课笔试(具体科目详见《湖南大学2009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时间为1.5小时,满分为100分。外语听力测试(其中,非外语专业的英语听力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外语专业的听力测试由外国语学院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时间为30分钟,满分为30分。
  专业综合面试包括外语口语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以及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大学阶段学习成绩、工作实绩和身体状况的评价,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满分为70分(其中外语口语测试满分为10分),具体面试形式、评分标准和实施方案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上述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行掌握(一些学科、专业需要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实践环节考核,其成绩可计入复试成绩,也可不计入复试成绩、只作为录取参考),须在复试前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以外的同等学力考生(包括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不可与初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相同),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5小时,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总分,但若有一门不及格(低于60分)将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及参考书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迟应在复试前一周公布并在复试通知中提前告知考生本人。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试由各学院组织。
  4.学院复试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统一时间,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各学院应按复试专业和复试人数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每一个复试小组一般应由以本学科教授为主、不少于5名办事公正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同一学科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时间、方式和标准要统一。学院成立的各学科复试小组名单须在复试前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学院复试办法及基本程序必须在统一规定的复试日期之前公布,并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本人。复试过程必须规范操作,切实做好试题保密、复试现场记录(外语口语测试应录音,专业综合面试问答应有书面记录等)工作,并妥善保存备查,确保复试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5.各学院应及时在本学院的网站和公示栏中公布复试的笔试、面试成绩及考生最后成绩排序。
  6.复试成绩不合格(即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和专业综合面试成绩之和低于12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录取
  1.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各学院总招生计划和奖学金指标;学院根据总招生计划确定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招生计划与奖学金指标,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总分情况(即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和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的招生计划重新排序,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学院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公示(法学院的拟录取名单由学校公示)。
  3.各学院在报送拟录取名单的同时,需报送拟录取的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类考生)第一学年的奖学金类别。
  4.实行录取名单公示制。拟录取名单张榜公示后,公示期满7天。公示期内,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试监督小组和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考生的投诉。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妥善处理考生投诉,处理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期内,无争议或争议得到妥善处理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公布;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未能解决的争议,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确定和审批录取名单并由学校统一公布。

  五、其它
  1.各学院复试监督组应组织部分复试考生作为观察员参与本学院复试监督工作。遴选复试考生为观察员应在复试考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影响其正常复试。
  2.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自律、认真负责,自觉遵守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度,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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