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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调剂工作,不得为不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办理调剂手续。
  第八章录取
  第二十六条根据考试情况和招生计划,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初步录取方案报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确定的录取方案进行具体的录取工作,录取名单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录取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颁布的规定有不符之处,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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