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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十四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部公示阶段和学校公示阶段分别向所在系部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系部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提出复议。
  第五章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在评审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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