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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费奖助办法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给学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数所占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如下程序进行评审:
  1、组织申请。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评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组织评审,等额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对拟推荐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3、学校审查。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报送的拟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工作处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其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将按通知要求按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要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异的学生。如发现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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