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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广西师范大学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做好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0号)及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一) 坚持科学选拔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和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 坚持客观评价的原则。业务课考核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 各招生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学院应成立复试领导小组,并按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工作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
  (三) 各招生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复试实施方案,并在院务公开栏内公示,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四) 各招生学院应组织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学习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业务和纪律,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五) 各招生学院要参照硕士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制定复试命题管理办法。复试试题包括笔试、面试考核等内容,特殊专业可根据专业特点进行实践能力测试。建议各招生学院建立复试试题库。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各招生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复试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六) 各招生学院的复试领导小组要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各招生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应负责解释。

  三、复试方式及复试内容
  (一) 复试主要方式
  1.笔试
  ①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
  ②同等学力(含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主干课程。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两门加试科目考试须有两份试卷、两份答卷、两门成绩(记数字分值),加试科目不计入总分,但每门加试成绩必须及格,否则不予录取。是否为同等学力考生,以报考时考生本人所填的信息为准,且不得更改。
  ③ 跨专业考生是否加试由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决定。
  2.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面试
  ①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
  ② 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独立打分,并写出评语。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③每个考生的作答情况要进行现场记录。
  ④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二) 复试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招生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决定复试内容。复试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①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③外语听说能力;
  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①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包括考生单位对考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鉴定,以及对考生人事档案的审查(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不调人事档案)。
  ② 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状况;
  ④人文素养;
  ⑤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四、体格检查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期间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五、复试成绩的使用
  (一) 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各招生学院可根据专业的特点确定各部分的成绩比例,原则上按笔试、面试来确定比例。
  (二)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不计入复试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考试成绩有一门(或两门)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四) 复试不合格考生名单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学院。

  六、复试具体程序
  (一) 报到
  1.考生到各招生学院报到并交纳复试考试费。
  2.考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①学历证明:往届生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生提交学生证及教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②初试准考证;
  ③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1寸相片1张(贴体检表用)。
  3.各招生学院依据考生提供材料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4.考生持身份证、体检表到校医院体检,交纳体检费并按校医院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
  5.考生按规定时间到各招生学院参加复试。
  6.考生分别在各招生学院领取人事调档函,调剂考生还需领取试卷调档函。
  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准参加复试。未经资格审查参加复试者,复试成绩无效,不予录取。
  (二) 复试
  各招生学院在学校规定的复试时间内,按照本学院制定并公布的复试安排,有序地组织考生进行各项复试工作。

  七、录取办法
  (一) 各招生学院在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专业水平、身体健康状况和外语听说能力等方面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做好复试录取工作。
  (二) 各专业按考生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推免生、农村师资生签署录取意见,不参与排名)。综合成绩为考生初试总分与考生复试成绩按权重折算后相加之和,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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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管理类专业硕士初试总分为300分,其他专业初试总分均为500分)
  (三) 复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者、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排定录取名次、不予录取。
  (四) 所有拟录取调剂考生须在复试后规定时间内将初试试卷寄达我校,否则不予录取。

  八、录取类别
  录取的同时须确定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含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国家计划内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等四种类别。

  九、招生计划管理
  (一) 各招生学院要自觉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认真完成招生任务。
  (二) 各招生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招生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合理地调整,但拟录取数不得超过本学院的总招生计划数。
  (三) 第一志愿考生、调剂生、推免生、破格生已包含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
  (四) 各招生学院应认真完成招生计划,凡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院,其未完成部分的招生计划将由学校统筹安排。

  十、考生档案调取、接收,协议书的签订
  (一) 凡拟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均须调取人事档案,并于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人事档案寄达我校档案馆,否则不予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不能按期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的,须由考生所在学校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出具书面政审材料,明确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理由和档案拟寄出日期。
  (二) 考生人事档案直接寄送学校档案馆,各招生学院必须派人协助档案馆对已寄达的考生档案进行整理登记,学院党委负责组织人员及时对考生档案进行政审,并将档案的接收情况和审查结果及时通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各招生学院审查情况发放考生录取通知书。
  (三) 拟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生凭《调档通知》办理协议签订事宜,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签订好的《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协议书》(一式三份,可从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上下载)寄送达研究生学院,逾期不予办理。
  (四) 考生与考生单位因报考研究生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档案调取、协议签订问题造成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十一、录取审核程序
  (一) 各招生学院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硕士研究生复试名单上报表》(附件1)、《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汇总表》(附件2)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二) 研究生学院将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 学校将拟录取名单、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书等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四) 自治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五) 学校公布录取名单,并于6月中下旬前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二、招生纪律
  各招生学院应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复试、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届时,学校监察处、研究生学院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以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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