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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理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及实施细则





  五、助教、助管、助研岗位
  除了经批准设置的少量博士生助教岗位外,助教和助管岗位原则上面向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获或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每名博、硕士研究生只可同时受聘一个助教、助管或助研岗位。
  1. 博士研究生
  (1)除少数获得助教岗位的博士研究生外,其余的各年级博士研究生必须承担一定的助研工作,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助研津贴。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按以下方案给予的助研配套津贴构成。符合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学科扶持基金(另行规定)申请条件的导师,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在获准期和获准的额度范围内由扶持基金代为支付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中的导师支付部分。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

学科门类 导师支付标准 D
(元/月·人)
学校配套标准  X
(元/月·人)
工科 200≤D X=D且≤300
理科 150≤D X=1.5×D且≤300
文科 100≤D X=2×D且≤300

   
  (2)导师可选择按学年或按学期签署研究生助研工作聘用合同,导师应在签署聘用合同的同时,将聘期内助研津贴中导师提供的部分一次性划入学校的专门帐户。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及学校提供的助研配套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逐月发放。
  (3)博士研究生助研配套津贴最长资助年限为3.5年,到期后,导师可继续给予博士生助研津贴。
  (4)经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批准,部分承担大面积本科教学的学院可申请设置少量博士生助教岗位,博士生应聘助教岗位需征得导师同意,并由设岗学院负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研究生自次月起需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同时停发助教岗位津贴。对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学校按9600元/年·人的标准逐月(12个月/年)发放博士生助教岗位津贴。
  2. 硕士研究生
  (1)非委培、定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含MBA、MPA)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必须参与学校的三助工作。
  (2)学校在硕士生中设立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其中助教岗位数量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确定;研究生助管岗位的数量及配置,依据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实际需求,由人事处会同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确定。助教和助管的选聘及考核由实际聘用部门负责。
  (3)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7000元/年·人,获得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学校按550元/月·人的标准逐月发放助教岗位津贴,其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分等级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6600元/年·人,获得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学校按550元/月·人的标准逐月发放助管岗位津贴,助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助教、助管岗位聘期按每学期6个月计,中途被解聘的研究生自次月起需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同时停发助教、助管岗位津贴。
  (4)学校按未获得助教或助管岗位的非委托定向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实际数量设置助研岗位,未获得助教或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必须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助研津贴。
  (5)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提供的基本助研津贴(315元/月·人,每年按12个月计,不超过2.5年),和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情况,从科研经费中酌情支付的助研津贴构成。硕士研究生助研工作的安排和考核由导师负责,每学期末由导师对硕士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导师考核不合格、且经学院复核认为确未足量参与助研工作者,将酌情减少直至停发下一学期的助研津贴(包括基本助研津贴)。
  (6)导师可选择按学年或按学期签署研究生助研工作聘用合同,导师应在签署聘用合同的同时,将聘期内助研津贴中导师提供的部分一次性划入学校的专门帐户。导师提供的助研津贴及学校提供的助研基本津贴由学校财务部门逐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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