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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交通大学推荐免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条推荐材料
  (一)重庆交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2份;
  (二)重庆交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个人陈述1份;
  (三)重庆交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两位教授推荐信各1份;
  (四)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成绩专用章);
  (五)全国大学外语四级、六级,全国外语专业四级、六级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须查验原件);
  (六)申请人提交的获奖证书、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等材料复印件一套(须查验原件)。
  上述材料均不退还。
  第十一条通过学校初选的学生,要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市招办按有关规定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十二条推免生的推荐学科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并不得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三条被推荐学生本科最后一学年的政治表现或学业成绩不符合推荐条件,或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条件者,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学生的推免生资格。
  第三章接收
  第十四条接收本校推免生工作与推荐遴选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接收外校推免生工作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研究生部统一公布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获拟录取推免资格的学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第十九条推免生接收后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免试推荐录取资格:
  (一)后续任意一门课程补考者;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性环节等成绩未能取得良好以上(含)成绩;
  (四)未能获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
  (五)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者;
  (六)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未及时解除协议者;
  (七)申请出国者。
  第二十条获免试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和我校签定《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交纳入学保证金,并不得再参加公务员或研究生入学等类型的考试。保证金在开学报到注册后全额退还。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所发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重庆交通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励分加分标准
  2.重庆交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3.重庆交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教授推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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