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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学院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伟大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

  ⒈网上报名日期:2004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⒉考生自行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⒊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⑴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⑵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⑶现役军人报考,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二)所有考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

  ⒈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4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⒉现场确认地点:考生到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网上公告中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照相。

  ⒊确认程序

  ⑴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加学生证)、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查验;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⑵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

  ⑶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我校在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及科目:

  1月22日上午8:30——11:30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1月22日下午14:00——17:00英语(满分为100分)

  1月23日上午8:30——11:30统考数学(满分为150分)。

  1月23日下午14:00——17:00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三)初试考试地点:到考生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我校研招办负责发出。

  (四)复试

  ⒈按教育部要求,我校原则上进行120%左右的差额复试。

  ⒉复试办法和程序将提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如果必要,可再次复试。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⒊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⒋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以网报填写的为准,复试时更改无效。

  ⒌调剂复试的要求以教育部2005年录取工作通知规定为准。

  六、体格检查考生复试时应按我校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复试通知。

  七、录取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我校、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八、毕业生就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九、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学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校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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