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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首都体育学院在职研究生招收简章


  (三)报名条件
  1.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后工作满2年、年满22周岁、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2.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后工作满2年、年满22周岁、具有“运动健将”以上运动技术等级的在职人员。
  报名条件要求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期为2007年7月31日。
  (四)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招收办法
  针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培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体育硕士专业学位从2006年开始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实行单独招生。具体办法如下:
  1.招收对象
  2000年以后,获得以下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实行单独录取。
  (1)全国比赛中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取得运动健将(武术项目的武英级)称号的运动员,全国比赛仅限全运会、各单项全国联赛和全国锦标赛;
  (2)国家级教练员;
  (3)国际级裁判员。
  运动项目仅限全运会设项项目。
  2.录取办法
  符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条件的考生参加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以后,由各招生单位将拟招收的考生名单报全国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秘书处,经“教指委”审核研究,对这一类考生实行单独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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