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科学院大学接收推免研究生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为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为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推免生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到择优选拔、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三条 推免生接收类型分为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和直博生。
第四条 国科大各培养单位(指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所、院、中心、园、台、站以及国科大各直属院系)所有招生专业均可接收硕士推免生;全日制专业学位中的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和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专业不接收硕士推免生。
第五条 国科大具有博士培养点的各培养单位均可接收直博生,具体招生专业和各培养单位接收直博生人数在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第六条 为保障统考考生的平等竞争机会,国科大各培养单位所有硕士招生专业均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考生。国科大推免生硕士接收总量按教育部推免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科大负责全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负责落实国家关于推免生的相关政策,制定全校推免生接收规章制度。
第八条 国科大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各培养单位(名单见附表)推免生接收工作进行协调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推免生相关实施细则或考核录取办法,并对本单位推免生考核和录取结果负责。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招生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单位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组织生源、审核申请材料和资格、组织专家考核、通知结果、公示录取名单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到国科大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推免生,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须获得母校推免生资格并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获得备案。
(二)热爱科学事业,有较好的科研潜力,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三)诚实守信,学风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在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专业主干课无重修科目或补考记录。
(五)外语程度良好,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应用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七)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八)符合相关培养单位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四章申请与接收程序
第十二条 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查看培养单位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及相关报考要求和注意事项,选择报考培养单位和报考专业,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招生部门组织专人对推免申请者进行初步遴选和资格审核,通知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推免申请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知识和外语考核及体检等。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人生观、价值观、工作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科研道德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六条 专业知识和外语考核以面试为主,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安排笔试或实验操作。
第十七条 体检主要考查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也包括体能、体质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考查。体检须在培养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培养单位可根据上级有关体检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各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体检标准并公布。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依据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初步拟录取名单。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议决确定拟录取名单,经公示后报国科大招生办公室审核上报。
第十九条 对拟录取的推免生,经报教育部最后审批通过后,与统考生一起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国科大推免生接收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四年制的指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的指第九、十学期)专业主干课程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三)毕业时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
(四)政审不合格。
(五)考试作弊或违纪(法)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罚者。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国科大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甲)
邮编:100049
电话:************
电子邮箱:ao@ucas.edu.cn
国科大招生信息网:http://admission.ucas.edu.cn
(实习编辑:塔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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