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办法总则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
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目的是:
1.根本目的在于优化研究生培养的类型、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创新性、高层次的中医拔尖人才。
2.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奖助办法,促进公平竞争,增强研究生从事学习和科研研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统筹使用各方面资源,建立促进研究生创新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的奖励机制,确保研究生的培养有项目支持和经费保证;
4.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分配机制,促进学科结构的 调整和优化,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 研究生奖助体系
第三条 学校统筹国家拨款、专项经费、二级学院配套经费、导师资助经费、社会捐款、研究生交纳学费等,设立“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金”。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和分配,形成研究生奖助机制。
第四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奖学金主要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奖学金不得以平均或变相平均的方式发放。
第六条 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和部分生活费。学业奖学金按不同比例,不同等级设定标准。学校、各二级学院和导师应积极筹措经费,提高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扩大研究生奖学金的获奖范围。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各界以及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奖项。用于奖励在社会活动、学术论文、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临床工作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按设奖单位设定的奖项级别和标准执行。学校、二级学院应统筹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使用。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按照设奖单位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条 对获得专项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应明确其基本权利和义务,评定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助研、助教、助管工作,获得一定的岗位酬金。
第十二条 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的下一学年度按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之前按硕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之后按博士生的助学金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直博生通过资格考试后的下一学年度享受博士生的奖学金待遇;硕博连读生在注册成博士生之前享受硕士生的奖学金待遇,之后享受博士生的奖学金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获得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和津贴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须有设岗单位和导师提前提出设岗需求,岗位的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三助”岗位的用人单位须与受聘研究生签订“三助”工作聘用协议书,负责岗前培训。
第十七条 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 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奖助对象:
1. 学校2010级起的全日制境内研究生(委培研究生除外)。
2. 境外研究生可以根据设奖单位要求享受专项奖学金。
3. 长学制学生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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