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医科大学考研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
第五条招生计划分配、管理及生源调剂
1.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只到各院(系、所),具体到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由院(系、所)负责分配,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研究生学院汇总后上网公布。院(系、所)给各学科(专业)分配招生计划时,须参照专业目录上的初报计划及生源情况进行。招生计划分配时,有达线考生的学科(专业)要优先分配。
临床医学(含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单位,不再分配临床专业学位计划。省外培养单位能纳入规培但无达线考生或距离学校太远的单位,也不再分配临床专业学位计划。根据这些单位临床专业学位达线考生情况,在合肥市内部分能纳入规培的单位,专项预留部分专业学位计划,这部分达线考生优先带着招生计划调剂复试,不占用所调至专业原有计划。这部分考生复试合格,直接录取;复试不合格,计划自动收回,不得挪用。招生规模在3人及以下的专业原则上每专业接收这部分考生不超过1人,招生规模在3人以上的专业原则上每专业接收这部分考生不超过2人。
2.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1)严格控制分专业计划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后,对校内合格生源充足的专业,不得随意调出计划。对校内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学院(系、所)在与学科协商后向学校提出计划调整建议;调出计划安排时,应优先考虑重点学科、达线人数较多的学科、专业。学术型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专业使用,但专业学位计划调整到学术型专业,须根据学校总体的招生计划结构比例情况从严掌握。一轮复试前不得调整已公布的分专业计划。
(2)一轮复试后,各院(系、所)可调整未完成计划,计划调整必须及时做好公示。由研究生学院设计调整计划申请表格,调整分专业计划必须经院(系、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院(系、所)盖章,避免调整的随意性。参加一轮差额复试,因名额所限合格但未被录取者,如有调整增加计划,可直接补录并公示。但要先报批计划调整并公示后,再补录。如无差额未录取的合格考生,新的缺额进入二轮调剂复试。
(3)二轮复试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研究生学院统一收回,进行二次分配。严格控制收回未完成计划的二次分配,剩余计划二次分配优先考虑一志愿生源较好的院(系、所),其次考虑调剂生源较好的院(系、所)。申请追加计划要求及流程由研究生学院在二轮复试后另行通知。二次分配时,只分到院(系、所),由院(系、所)根据生源情况再分配到学科(专业),做到分级负责。二次分配计划的专业,如有已参加一、二轮复试合格未录取的考生,应按照录取原则补录,如无差额未录取的合格考生,可再次公开调剂,组织复试后补录。
(4)各院(系、所)、学科(专业)严禁无计划先复试或调剂复试再申请追加计划。
(5)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各院(系、所),将相应缩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2.生源调剂原则及要求
生源调剂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生自愿的原则。考生成绩(单科、总分)须达到我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要求。符合我校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所规定的报考要求。满足教育部有关调剂的其它要求。未经网上公示的缺额,一律不得调剂考生。校内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一级学科各专业,原则上不再接收校外调剂考生。校内生源整体严重不足的一级学科有关缺额专业可校内外同时调剂。学科内部(学术型、专业学位间调剂)、学院内部优先调剂。同一优先级,按照考生初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报考专业学位专业的考生可以调剂至有空额的学术型专业,但报考学术型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剂至有空额的专业学位专业(含同一学科内部)。
有缺额的专业(达线人数<计划数)在调剂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缺额计划数的1:1.5比例差额调剂(下述第二类专业不限定差额调剂比例上限),以备调剂生源的择优选拔。
第一类专业: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一级学科各专业(含学术型及专业学位),管理学门类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这些专业因整体生源充足,一轮复试均不再接收校外调剂考生,只进行校内一志愿考生调剂。二轮复试视具体情况再确定是否接收校外调剂考生及接收条件。
第二类专业:哲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门类各专业、基础医学各专业、公共管理(专业学位)。这些专业因整体生源不足,可校内外同时调剂,但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调剂。
生源调剂工作由研究生学院统筹管理,各学院(系、所)各负其责,研究生学院负责最后审核及在调剂系统中发复试通知。各院(系、所)调剂工作,归口到研究生管理部门,在各院(系、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具体调剂工作流程、工作安排等,由研究生学院根据以上原则制定《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生源调剂工作实施方案》。
3.为提高复试选拔工作效率,校内外调剂考生与一志愿进入复试考生同时参加第一轮复试。如第一轮复试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可进行第二轮调剂复试,已完成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不再进行第二轮调剂复试。第二轮复试根据规模情况决定全校统一组织或由各学科自行组织。
4.各院(系、所)招生计划调整及生源调剂须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体检
1.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和推荐免试生都必须参加体检。
2.考生在复试期间到安徽医科大学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政审表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录取原则
1.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合格后方可录取。复试成绩加权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线,低于60分为不合格,则不予录取。
2.各专业应根据总成绩给考生排序,学术型与专业学位要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确定招生类别(非定向就业/定向就业)。定向就业考生需办理定向培养协议,由学校、单位、个人三方签订。
因校内外调剂考生与一志愿进入复试考生同时参加第一轮复试,为确保公平性,对于既有一志愿达线考生又有调剂考生(包括校内、校外调剂)的专业:
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别根据总成绩排名录取。在一志愿考生复试合格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再根据调剂考生排名择优录取。差额调剂考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调剂前的缺额计划数。如因一志愿考生复试不合格等原因产生新的缺额,一轮复试不得从差额调剂复试未录取考生中直接递补,新的缺额待二轮调剂公布后,根据调剂办法和程序再次公开调剂复试。
3.一旦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考试违纪作弊、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于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实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照顾政策。
6.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7.有关临床培养单位要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工作,复试后应尽快与考生签订规培协议,并向考生做好新政策宣讲工作。有关院(系、所)要统筹做好"转化医学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项目"的复试、录取及进入项目考生选拔工作。
第九条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精神,我校研招工作坚持"十公开",即招生简章、专业目录、招生计划、调剂程序、调剂信息、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全部上网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为做到公开透明,各学科(专业)面试结束后,初试、复试成绩(包括分科目成绩)、总成绩及排名、复试结果、拟录取类别、拟录取导师等情况须立即整理好,填写《分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复试结果公示表》,当场公布,告知考生并要求所有考生签字确认。
每一轮复试结束后,研究生学院汇总各单位复试结果上网公布,包括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复试院系所、复试专业、学位类别、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及专业排名、复试结果、拟录取类别、拟录取导师等信息。所有复试结束后,拟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此外,我校还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把招生复试录取信息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部审核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十条招生纪律
各院(系、所)、学科(专业)和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和责任感,坚持公平、公正,提高安全保密意识,确保各类试题不泄密,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坚决抵制违规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各学科(专业)负责做好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
有条件的学科,尤其差额复试的学科,可试行复试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有异议时,可回溯查看。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各院(系、所)、学科(专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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