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200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 2006 〕 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 坚持科学选拔,采用多样化的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 2006 〕 4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 坚持科学选拔,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 坚持客观评价。
5.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组织管理
1.2007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2. 研究生部负责复试具体工作的协调,并组织笔试及加试。
3. 各分院应按招生专业成立复试小组,负责确定本专业考生面试的具体程序、内容、评分标准,并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面试。复试小组由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为本专业的硕士生导师)组成,成员不少于 5 人。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4. 外国语学院负责考生的外语听力与口语测试。
三、复试准备工作
1. 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教育部 2007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 A 类地区)要求(含单科和总成绩),并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确定复试人选。
2. 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原则上为 1 : 1.2 。
四、复试内容
1. 专业课笔试(时间为 3 小时,试卷满分为 100 分)。
专业课笔试主要是全面考核考生对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2. 综合面试(时间为 20 分钟,满分为 100 分)。
综合面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人文素质并给出面试成绩。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同一专业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相同。
3. 外语听力测试(时间为 30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
外语听力测试主要是测试考生的外语听力能力,其要求参照《浙江财经学院 2006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要求》。
4. 外语口语测试(时间为 10 分钟,满分 100 分)。
外语口语测试主要是测试考生的外语口语表达能力,其要求参照《浙江财经学院 2006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要求》。
5.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时间为 3 小时,试卷满分为 100 分)。
同等学力考生在专业课笔试的基础上再加试一门所报考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采用笔试方式,难易程度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成绩计算及使用
1. 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1 除英语语言文学外的专业:复试满分 100 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 35% ,综合面试占 35% ,外语听力测试占 15% ,外语口语测试占 15% 。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 英语语言文学专业:复试满分 100 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 50% ,综合面试占 50% 。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 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 = 初试总分÷ 5 × 60% +复试成绩× 40%
3. 按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录取与否及生源性质。
4.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复试合格后优先录取,并享有公费指标的优先权。
六、其它复试内容
1. 体检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 [2003]3 号)执行,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
2. 政审
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核,通过向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函调其档案及政审材料的方式进行(政审工作在发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3.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对复试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并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巡视。
3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及时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
4 、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本复试工作办法由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学院研究生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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