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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鼓励与促进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努力工作、遵纪守法、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字[1994]5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我校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均达到要求;
  4、努力拓宽知识面,自觉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
  5、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研究生。
  二、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办法
  1、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个月内评定普通奖学金。评定后以开学之月起按月发放。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单位的工资介绍信,以单位停发工资之月起发放。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停发或扣发普通奖学金:
  (1)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或公派出国,以办理手续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2)毕业研究生,以学校规定派遣的时间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3)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如生活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院(部)、专业(所)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筹)批准,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
  (4)研究生一般不延长学习期限,因特殊情况批准延长学习,在其延长学习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5)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不及格者,扣发一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6)旷课一次,在本月或下月的普通奖学金中扣除50元;
  (7)宿舍卫生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寝室,在评比或检查结束后的下月普通奖学金中当天值日生扣除50元;
  (8)无故一次不参加集体活动或政治活动者,在下月普通奖学金中扣除50元;
  (9)考试作弊者,以下月起扣除五个月普通奖学金;
  (10)一个月内请事假3天以上者,将在下个月奖学金中扣除50元;
  (11)一个学期一次或累计事假一周以上者,扣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
  (12)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者,累加扣发普通奖学金;
  (13)研究生违反国家法令或学校纪律,受刑事或各种处分的研究生,视处分的类别决定之日起的下一月开始停发或扣发普通奖学金。通报批评,停发一个月奖学金;警告处分,停发三个月奖学金;严重警告处分,停发六个月奖学金;记过处分,停发一年奖学金;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原则上停发普通奖学金;
  (14)研究生受开除学籍处分者,按处分决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其他
  1、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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