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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学年度五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3〕17号)有关要求,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申请者原则上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三)学习成绩,满分50分。课程平均成绩(必须修满学分且符合培养计划对学位课程学分要求,学位课程没有通过者不能申请)按一级学位点分年级排名折合成分数。学习成绩折合分计算公式为:,式中:为学习成绩折合分,30-50,精确到1位小数,为一级学位点分年级在校研究生总数,为申请者在一级学位点按年级成绩排名。
  (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为加分项。评价申请者的科研获奖、论文、专利、参与科研情况等,科研能力评价量化标准见附件1。申报成功国家奖学金者,其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下次申请时不能重复使用。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校领导,组员:由研究生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各硕士点负责人、导师代表组成。职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办公室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无硕士学位点的学院不单独组成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硕士学位点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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