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学年度五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
第五条名额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等比例分配,以上级部门下达到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占全校全日制研究生总数之比的约2倍,设定为各学院的推荐名额比例,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不足1人的学院推荐1人。无硕士学位点的学院不单独下达名额。
学校评选时,考虑各学位点间的差异性。
第六条评审程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经过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评审等评审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五邑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书》,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申请者进行初评,排序,公示。
(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公示。
第七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处。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对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学校评定获奖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在学校公示阶段可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所有评审材料必须真实,评审过程中、或之后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所得的荣誉与奖金,并进行相关处分。
第十条研究生处将研究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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