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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三军医大学考研学费奖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的培养和奖助机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军队拨发研究生教育事业费、学校专项经费、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配套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源,设立“第三军医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切实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促进优秀人才成长。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助学金分为学业助学金和生活助学金两类。其中学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所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生活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全日制地方研究生。
  第四条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包括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学位论文制作及评阅、答辩等费用,由研究生导师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全额支出。
  第五条生活助学金用于资助地方研究生的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博士生2000元/人·月,硕士生1200元/人·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六条资助方式、经费来源与构成
  (一)校直各单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由学校和研究生导师各资助一半。
  (二)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的地方科学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由各单位和研究生导师各资助一半;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纳入科室奖金体系资助。
  (三)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列入各自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生活助学金资助年限为三学年。如确因课题研究需要须延长学习的,经导师、培养单位和学校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资助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期间的生活助学金只发放一半,由导师资助。研究生毕业即停止发放生活助学金。
  第八条校直各单位地方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的发放由训练部研究处会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组织实施,各附属医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助学金的发放由医教(务)部(处)牵头组织实施。
  (一)每个新学年开学后,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审定新生入学报到情况,于9月25日前将核准的地方研究生名册分别抄送校务部财务军需处、三所附属医院和各联合培养单位。在学期间,地方研究生如发生学籍异动,由训练部研究生处负责于每月25日前将名册抄送相关单位,以便及时调整发放助学金名单。
  (二)生活助学金每学年按月发放和领取(1学年按10个月算,7、8月不发),新生第一学年9月份的助学金在10月份补发。
  1、学校、三所附属医院和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为地方研究生设立个人专用帐户,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生活助学金拨入帐户;
  2、研究生导师资助的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以科室为单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领发放;
  3、培养科室奖金体系资助的地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活助学金,经导师及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培养科室按有关程序统一发放。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停发生活助学金或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资格。
  1、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进行学期注册的,停发生活助学金直到缴纳学费或完成学期注册,停发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2、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或者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生活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3、申请休学的,自批准其休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的,自复学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4、中途退学或停止培养的,自退学或停止培养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
  5、未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停发生活助学金,自通过中期考核之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6、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7、有考试作弊行为,在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在临床工作中收受红包等医德医风问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领取生活助学金的资格;
  8、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停发生活助学金,其中开除学籍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生活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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