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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外国语大学学费奖助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基本学制内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名额,以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察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科研水平以及研究生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时间以上级部门下达时间为准。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负责统筹全校评审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十条各培养单位对国家奖学金申请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创新能力等实行综合考评,择优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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