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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的奖学金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两种。
  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均可以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三、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400元。
  2.入学前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增加20元;累计时间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增加40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享受的普通奖学金额均应在原有基础上降低:
  (1)考试不及格者,每月降低100元,至补考及格为止;
  (2)受到校通报批评者,从通报批评下月起,三个月内,每月降低100元;
  (3)受到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下月起,三个月内,每月降低150元;
  (4)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下月起,半年内每月降低150元;
  (5)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下月起,半年内每月降低200元。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四、普通奖学金发放程序与发放时间
  1.可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在入学报到时,向班主任领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并在报到后二周内将申请表及必要的证明提交给班主任,逾期不再受理;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2.研究生因受到处分而发生的奖学金标准变动,由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部的书面通知执行。
  3.普通奖学金从新生入学之月开始,按月发放,至规定学制结束的月份为止;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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