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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暂行条例(试行)


  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教财(1995)第30号文件、沪教委财(95)第17号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简朴,学习努力,原则上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及格;
  2、本校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
  3、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且已申请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手续;
  4、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之外,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烈士子女及孤儿;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残疾且单亲家庭子女(仅指父或母一方亡故);
  (3)农村务农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残疾且单亲家庭子女;
  (4)学生本人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父母一方患大病(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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