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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警察学院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办法


  为保障我院2014年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警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指示和《四川警察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一)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选拔,加强和规范复试工作,提高复试质量。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四)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查基础上,突出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统一领导,研究解决我院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复试结果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的质疑做出必要解释和处理遗留问题。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监督组、体检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我院研究生生源调剂、资格审查、体检和录取等组织协调工作。
  按复试内容板块及复试人数组成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由5名在职教师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名,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组长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设秘书一名,负责复试情况记录和安排相关事宜,负责收回参加复试考生的个人材料档案,并在复试结束后统一送交研究生工作处。
  复试试题及其标准答案均系国家机密材料。试题命制、分装、评卷、核分、登分、抽题、分组等环节都要做好保密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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