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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大学研究生学费奖助政策


  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14年起,研究生实行收费制度。按青海省收费标准执行。
  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2013.10.25更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院系所。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材料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青海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当年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象为三年级研究生,科学学位占60%、专业学位占40%。
  第二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5、积极参加院校各类活动,成绩优异;
  6、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
  1、担任研究生会干部计10分,院系班级干部计8分,同时担任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干部,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2、本学科课程学习成绩排名第一名计30分,以下依次递减2分;
  3、CET-6考试成绩500分(含500分)以上者计16分,475分(含475分)——500分者计14分,450分(含450分)——475者计12分,425分(含425分)——450者计10分,400分(含400分)——425分者计8分,375分(含375分)——400分者计6分,350分(含350分)——375分者计4分;科学学位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400分(含400分)以上,方可加分。
  4、在校期间获得奖励按个人排名前三名计分。就同一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以不同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可累计计分。获国家级奖励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6分;获省部级奖励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6分,第三名计4分;获校级奖励第一名计6分,第二名计4分,第三名计2分;
  5、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被SCI每收录1篇计30分;被EI每收录1篇计20分;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10分,其它公开发行期刊每发表1篇计5分。
  6、每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计10分,国内学术会议交流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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