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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大学研究生学费奖助政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补考记录者;
  4、超过规定学制者;
  5、受到处分者;
  6、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并统一保存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各院系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类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汇总、初评等工作,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向各院系下达分配名额。名额分解主要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科研成果和研究项目等指标,适当向重点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学位点推荐、院系评审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审核、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重视学科点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院系所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将获奖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上报青海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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