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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秉承“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办学理念,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国家天文台每年度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国家天文台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国家天文台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第五条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台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第七条评审组织:
  一、国科大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评选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国家天文台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台内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天文台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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