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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八条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写并向国家天文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相同。
  二、台内初选。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国家天文台评选细则,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国家天文台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初选结果将在国家天文台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研究所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国家天文台公示阶段实名向国家天文台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国家天文台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
  三、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
  第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天文台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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