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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增强优秀奖学金的导向作用,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优秀奖学金评审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讲求质量、注重导向、宁缺毋滥。
  1.每学年度初,研究生院根据优秀奖学金资金到帐情况,确定本学年度优秀奖学金各等次的名额和奖金,并根据全校符合参评条件研究生的分布、结合奖学金捐赠者的要求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同时,将评选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
  2.各相关单位应将有关奖学金评选的通知公开张贴、逐级传达,让每一个在学学生了解相关信息,严禁中途截留。
  第三条奖学金评审应经过申请者提交书面申请、导师推荐、组织鉴定、填写奖学金推荐表、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初审后公示、研究生院审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等程序。
  第四条提交奖学金申请书奖学金申请书由各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自行制定,由学生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
  1.申请书应包含申请者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以及申请等级等信息。
  2.申请书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完整、清晰,不得弄虚作假。
  3.各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奖学金申请书。
  4.符合特等奖学金条件的申请者,一般应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参加奖学金评定;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特等奖学金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必须报送研究生院。
  5.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和本细则,初步评审本单位优秀奖学金获奖者,并准予初评获奖者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各等次初评获奖数额不得多于研究生院下发名额。
  第五条填写《推荐表》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初评获奖者填写《推荐表》。
  1.初评获奖者必须填写推荐表。推荐表的内容须真实、客观、完整、清晰,不得弄虚作假。
  2.推荐表中“导师推荐处”应有本学科领域至少两名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填写。推荐人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审查申请者的材料,须亲自签名或盖章。
  3.推荐表须经申请者所在班级组织的鉴定,鉴定由党支部或班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主要考察申请者本人平时表现,由班级负责同学签名或盖章。
  4.推荐表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分党委或党总支)审定,并加盖公章。
  5.推荐表内应附上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成绩单及经单位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审定属实的科研成果材料,推荐特等和一等的须附上成果材料原件,推荐二等和三等的要附上相关复印件。
  6.推荐表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和发放。
  7.推荐表中加盖公章处,必须加盖相关公章,不得以其他公章代替;需签名处必须相关人本人签名,不得代签。代盖公章或代签名视同无效。
  第六条公示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必须将初步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1.公示期不得少于48小时,非经公示程序,任何申请者均不能获优秀奖学金;
  2.初评公示后无异议,各单位将初评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并附送所有推荐者材料,包括推荐表、成绩单和科研成果;报送时,推荐特等奖数额占原申请等次名额。
  3.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各单位由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复核,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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