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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大学接收推免研究生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促进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全日制在籍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本着“自愿申请、择优选拔”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评价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考查。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长为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制定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分配推免生名额以及推免生选拔和资格确认等。设有本科专业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院、系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校、院两级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须无近亲属为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年度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其中,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专业按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50%左右确定,自治区级人才培养基地专业按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25%左右确定,其他专业按比例均衡确定。艺术学院、鄂尔多斯学院、满洲里学院的推免生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视当年推免生工作实际确定。


  第六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按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排名,截至推免生工作前,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前60%,自治区级人才培养基地专业学生在本专业前40%,其他专业学生在本专业前25%,且所修课程均已合格。同等条件下,科研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突出者优先。
  (七)有较高的外语应用水平和能力。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以下同);蒙古语授课班学生、艺术类学生可适当放宽,但须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50分以上。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证明。同等条件下,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者优先。
  (八)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强,在科研训练过程中表现出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综合考虑,可不受综合排名和外语条件限制。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须进行公示。


  第七条  根据学校培养创新人才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可就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对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做出相应补充规定。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每年9月初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年度下达名额确定各学院分配名额,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计算学生学分绩点的补充规定。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填写《内蒙古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内蒙古大学学生成绩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单、获奖证书、科研工作证明材料、发表论文原件、专利证书等。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申请者还需提供三位教授联名推荐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学院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分专业进行学习成绩排名,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要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审核后,将审定名单在学校和各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要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
  (六)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在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注册,完成相应后续工作。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九条  在教育部规定的推荐工作截止前,获得资格的推免生如果本人放弃,该推免生名额退回学校,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重新分配。


  第十条  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加强推免生工作管理与监督,严禁开具假证明或改动学习成绩、专业内排名等。以上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被推荐者的推免生资格,对参与舞弊行为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按《内蒙古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9日学校印发的《内蒙古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内大发〔2006〕59号)同时废止。

 

  (实习编辑: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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