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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以及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等相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发放原则
  (一)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96]85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实施,每人/每月/200元。
  (二)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研究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1.因违纪受到党纪、团纪处分或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取消奖学金。
  2.中途出国、退学,自办理手续的下一个月停发奖学金。
  3.培养计划内所列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停发六个月奖学金。
  4.不能按时完成论文进度、保证论文质量者,酌情减免奖学金;硕士不能按时答辩,非学校或导师造成的原因,逾期时间停发奖学金。
  5.寒暑假、节假日后无故不能按期返校者,停发奖学金。
  6.未经请假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根据离校的时间长短,停发半个月或一个月甚至数月的奖学金。
  7.宿舍卫生不合格停发本宿舍全体人员每人半个月奖学金。
  8.违章使用电器、吸烟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三)享受普通奖学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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