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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2]11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提出了原创性学术观点或新技术。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独立申请或者参与课题研究、发明专利等。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
  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院研究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处组织申报、预评和公示后上报学院,学院评核审定。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五章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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