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2]11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提出了原创性学术观点或新技术。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独立申请或者参与课题研究、发明专利等。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
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院研究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处组织申报、预评和公示后上报学院,学院评核审定。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五章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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