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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我国教育结构中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阶段,而研究生招生工作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首要环节。为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收研究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或主管部门批准。我院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都可以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硕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五条 培养研究生的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等。

  第六条 研究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初试和复试。

  第七条 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研究生处是我院研究生招生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处在招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教育部、省招办及学院制定的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院的招生计划。

  3.布置、监督、检查全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4.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5.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编制本院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印招生专业目录。

  2.组织报名工作,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3.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复试、体检和录取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系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十条 有招生任务的系(部)应分派一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本系(部)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本系(部)的招生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本系(部)招生工作,审定本系(部)录取人员名单。

  第三章 编印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 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招生人数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落实各系(部)、各专业的招生人数。在确定全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时,优先保证有充足科研经费的专业。

  第十三条 由国家财政拨款培养的研究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非定向生毕业后就业服务范围是:由财政拨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其他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定向培养研究生需按定向合同就业。

  第十四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五条 在学校培养条 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可以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后按非定向生就业。

  第十六条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均由研究生处与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编制的招生计划应报省教育厅审核,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下达。根据批准的招生计划印制招生专业目录,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发放。

  第四章 报名工作

  第十八条 报名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地市级以上城市或有关高等学校设报名点。

  考生一般应在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若考生报考期间(指从报名到考试日期)因工、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就地报名并在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身份证、学生证,非应届生须持身份证、毕业证,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条 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收到报考我院考生材料后,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考生,填写《准考证》和《准考考生情况表》,编号盖章 后,将《准考证》直接寄至考生本人,并将《准考考生情况表》与专业基础课试题一起寄送接受试题单位。

  第五章 初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三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业务课(数学、专业基础课)满分为150分。

  第二十四条 初试的政治理论课,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如工学、经济学的数学)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院组织命题。

  第二十五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学校自定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招办统一组织,学校自行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六章 复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试合格后,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我院组织的复试。

  第二十八条 统考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学院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确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各系(部)确定。对报考我院硕士研究生并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条 为全面考查考生的德、智、体等情况,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在复试前向考生所在单位发函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和政审材料(应届生只需提供政审材料)。

  第三十一条 在复试阶段,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七章 录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录取工作应当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各招生系(部)在复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学院当年制定的研究生录取标准和要求拟定研究生录取名单,并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三条 拟录取作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在正式录取前,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被录取的考生之间必须分别签订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查、教育部批准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作为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考生,按《河南理工大学关于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第八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我院研究生的教师,均不得参与各科的命题、辅导、评卷和录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得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九条 对参加命题、评卷、监考、面试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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