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淮海工学院研究生学费奖助管理办法(一)
各高等学校,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激励省属高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
各高等学校,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激励省属高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14年1月13日
附件:苏财规〔2014〕2号
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省属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属高校负责组织实施。省属高校应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财政对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70%的比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40%的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三档设定奖励标准),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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