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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淮海工学院研究生学费奖助管理办法(一)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省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省属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 条省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省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研究生执行本办法,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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