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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生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2014级及以后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助)。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修养;
  (二)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在科学研究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已缴清学费且报到注册。
  第二章助学金
  第五条学校执行研究生助学金制度,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助学金发放对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一、二、三年级研究生,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十个月计(2、8月不计)。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其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和学校有关资金安排。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条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一、二年级研究生,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具体设置如下:
 

等级
人员比例
数额
一等
5%
9000元
二等
10%
6000元
三等
20%
3000元

  第十二条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入学当年本校研究生复试办法计算排名,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获奖等级。
  (一)参评对象为第一志愿报考本校且被录取的考生、调剂到本校的985、211教育部直属高校本科毕业生且初试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20分及以上的考生。其他调剂生、破格录取考生在一年级不参评,不列入计算基数。
  (二)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
  (三)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二年级研究生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一)考核成绩=(∑学位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总学分)×70%+(∑其他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课的总学分)×30%。
  考试成绩中,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
  (二)参评对象为该年级所有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包括调剂生、破格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当年(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者;
  (二)研究生课程阶段,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
  (三)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四)因本人原因,录取后跨学科调换专业者。
  第四章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科研、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在籍研究生,分为一、二等。凡申请单项奖学金者,均须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三年级研究生,于毕业当年4月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一等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
  (二)一等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检索收录;
  2.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3.在校期间,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拥有专利证书,且排名前二位者;
  4.在校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5.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一等奖或以上,排名前三位;
  6.艺术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参加“红点设计大赛”、“IF设计大赛”、“德国博朗工业设计大赛”、“渥太华国际动画节”、“法国安纳西国际动画电影节”、“萨格勒布国际动画节”、“广岛国际动画节”、“肖蒙国际海报节”等国际大赛获奖,排名前二位。
  (三)二等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1000元。
  (四)二等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发表的期刊学术论文被EI检索收录;
  2.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省(部)级二、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3.艺术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设计的作品参加“全国美术作品大展”、“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为中国而设计全国环艺设计大展”、“世界之星包装设计大赛”、“IDEA-KING艾景奖”、“ADI中国大学创新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湖北省大学生艺术节”、“湖北省高校美展”招标中标,排名前二位。
  (五)单项奖学金实行累加制度,但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奖励金额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五章评定管理
  第十八条评奖工作在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评选程序
  (一)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计算排名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二)单项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及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研究生院核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监察处负责评定工作的监督。所有参与评定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奖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和复议制度。及时公布评选结果,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申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院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查实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费标准
  (一)培养费标准:
  1.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委托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本校当年发布信息为准;
  2.其它类型及专业:8000元/年。
  (二)若本校制订新的培养费标准,则当年录取新生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研究生在享受学校奖助的同时,由其硕士生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助研津贴,资助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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