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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


  为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所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按规定均可发放普通奖学金,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奖金等待遇。优秀奖学金根据条件评定。
  第二条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四条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
  第五条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管理
  1.新生入学后,各院(系)组织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处审定。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应附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没有工资关系转移信和工龄证明或工资关系转移信、工龄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普通奖学金。
  2.奖学金发放时间从研究生注册的当月算起,在全部审批结束后按月发放。
  3.自筹经费研究生从缴费月起按月发放。
  4.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全年按10个月计算。
  5.研究生毕业,从学院规定派遣时间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6.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不发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7.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累计时间最多为三年。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与管理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程序和条件参见《湖北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第七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停发处理
  1.研究生因退学、转学、非因伤病休学、因个人主观原因致伤休学或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院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伤病休学(因个人主观原因致伤休学者除外),其普通奖学金照发。
  2.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保留期内奖学金停发。
  3.受记过以下处分者,视其情节停止发放1—4个月普通奖学金。
  4.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享受普通奖学金资格。
  5.公派出国学习的研究生,出国期间奖学金停发,但短期出国(三个月内)者除外。
  6.停发期结束后,研究生本人在一个月内向研究生处提出恢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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