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过程。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为做好我校200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保证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复试和录取工作的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进行,体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杜绝在复试、录取工作中的任何不正之风,提高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质量。
第二条 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委和研究生处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学院(系部)、医院应充分认识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重要性,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系部)、医院领导担任组长。
复试领导小组应根据本单位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情况,及时确定以导师为主的本专业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师组成的复试小组。
3、复试前,复试小组应认真学习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的政策法规,保证复试过程中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做好复试试题和口试提纲的保密,复试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级机密,严禁任何舞弊行为,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各学院(系部)、医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检查、监督本单位复试小组的复试工作,对本单位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考生提出质疑时,应对其做出必要的、合理的解释。
第三条 复试名单的确定和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当年参加入学考试复试成绩基本要求、福建省招生办和学校相关规定、各专业招生计划、报考情况及初试结果,研究生处提出我校各专业考生复试名单、复试基本要求和复试比例。复试名单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通知各有关学院(系部)、医院组织复试具体工作。
参加复试的考生,持复试通知书、毕业证书原件(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和介绍信)、身份证、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报到,手续齐全者方可参加复试。
第四条 复试和加试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省招办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初试成绩达到复试标准的考生参加复试。
一、复试主要方式
1、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二门以上不同于初试科目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2、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条件许可的单位应单独组织进行,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面试: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每个复试小组还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易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二、复试的基本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英语听力、口语测试:主要测试考生英语能听、说的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复试后,复试小组应立即给出考生复试成绩,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按百分制计算,同时写出是否建议录取意见,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和《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表》,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交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交由复试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调剂复试
初试后,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或合格生源不平衡的导师,考生可在本专业各导师之间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调剂复试。申请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先填写调剂申请。此外,各导师之间合格生源的调剂还须参考导师科研项目需要、科研经费情况。有些学科专业如需要从外校调剂生源,在综合考虑考生毕业学校、报考院校及学习工作经历的基础上,还要求考生初试成绩:单科≥50分,总分≥315分;不调剂同等学力生源,并按先冷门专业后热门专业、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对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和已无在科研项目或可支配科研经费已少于一万元的导师,原则上不安排调剂考生复试。
第六条 招生名额
根据校务会有关精神,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原则上每名导师每年限招收1~2名,对生源较多、在研科研经费超过5万者至多可招收3名,在研科研经费超过10万元者,至多可招收4名(一名导师在校硕士、博士生总数不超过12名)。
第七条 破格复试
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对于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实践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可允许其参加复试,即“破格复试”。
1、申请破格复试考生必须全部符合下列情况:本科毕业,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某一单科或总成绩低于国家规定复试基本分数线≤5分,限本专业;
2、录取原则:除满足国家和省要求外,按以下顺序面试录取:校本部教师在职报考本基础专业;我校各附属医院和各教学医院在职报考考生或委托培养考生;其他考生冷门专业优先,同一专业成绩高者优先;
3、破格录取考生以自筹或委托培养指标录取,在学期间须交纳部分培养费,标准为:8000元/人/年。
4、工作流程:网上及校务公开栏公告破格条件,复试工作会议通报,个人申请,校务会确定拟破格复试名单,网上及校务公开栏公示5天,按常规复试程序进行体检、复试、录取。
第八条 体格检查
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均应参加体检,体检合格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
第九条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加强对复试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协调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复试工作具体程序、办法,并与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向考生公布。
4、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应及时受理,如经查属实,由各单位研究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按各专业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二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4、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5、政审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6、在复试过程中,有任何舞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由校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报福建省高招办和教育部审查后,由研究生处向被录取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