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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招生说明

    一、培养目标

    中国政法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5. 根据教育部和我校规定,同等学力考生在参加复试时:

    (1)(不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提交本人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所报考学科的论文2篇原件及复印件;

    (2)加试2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课程待到复试时通知考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法学(仅指专业代码前4位为0301的专业,不含法律硕士专业)各专业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3,4,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我校录取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四)我校各专业均接收推荐免试生。接收名额在《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各招生学院备注栏目中注明。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我校要求直接到我校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接收推荐免试生办法由我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

   (五)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1.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

    2)毕业后保证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全部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3)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往届或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生最迟须于入学前获得毕业证书)。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我校的体检要求。

    2.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三、报名

   (一)网上报名:2007年硕士研究生考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期限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具体注意事项见我校2007年硕士研究生报名公告。

   (二)所有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现场确认具体要求及程序见我校2007年硕士研究生报名公告。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按我校规定统考生报名的时间和办法到我校确认。确认截止日期与统考生确认截止日期一致。

    四、考生资格审查

    我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我校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对弄虚作假、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及具体安排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hinayz.com.cn)相关公告。

   (三)考试大纲及命题

    1.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2.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考试科目及代码、参考书目见附件1;

    3.西藏单独考试有关事项及考试科目、代码、参考书目见附件2。

    4.“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共四门:政治、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和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参考书目见附件)。

    5.根据《教育部关于2007年改革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部分学科门类初试科目的通知》(教学【2006】9号)文件精神,2007年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三个学科门类初试科目为三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专业基础综合科目满分值为300分,由教育部统一命题。我校已对相关专业初试科目做相应调整,详见《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五)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应试;参加单独考试考生到我校参加考试。

   (六)复试

    复试办法和程序在发放复试通知书时予以公布。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在复试通知书中予以说明。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七)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我校自定并公布。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

    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7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我校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我校复试通知。

    八、录取

    2007年我校招生规模总数以教育部下达规模数为准。2006年我校招生总数为1111人,其中国家计划内(包括非定向、定向)硕士生446人(包括推荐免试生49人、西藏定向培养10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20人),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含单独考试考生)或自筹经费硕士生665人。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对于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和用人单位与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协商,录取前签订相应的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生合同书。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录取前必须与我校签订《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所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全部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硕士生占该专业2007年招生计划),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保留入学资格受理程序:

    (1)考生在参加复试报到时,向所报考专业提出书面申请;

    (2)经该专业研究同意;

    (3)报专业所在学院批准;

    (4)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我校硕士生培养实行各研究所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培养制度。硕士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可为2—4年,均为全日制。我校2006年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学费为9000元/年,委培硕士研究生学费为12000元/年,住宿费均为900元/年。2007年收费标准待定。被我校录取的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发放普通奖学金(生活补助费)。

    (四)考生有关材料发放方式:

    1.北京地区考生准考证由考生本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外埠地区考生准考证由我办寄发本人;

    2.成绩通知单、复试通知书、复试结果由考生本人自行从网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202.205.69.100/Mf/htdocs/index.asp);

    3.调档函、录取通知书由我办寄、发本人;

    4.其他通知在网上公布,不再给考生寄发书面通知。

    (五)所有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其他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我校开始硕士课程学习。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学校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计划学习毕业的,必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至少8年)。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等另行规定。

    (六)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附件1:单独考试考试科目、代码(不含援藏计划)、参考书目

    1)单独考试考生应试政治理论(代码为:111),参考书目:《马克思主义哲学》(必读),肖前、黄楠森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必读),教育部社政司组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概论》(必读),石亚军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版。

    2)单独考试考生考试科目外语语种只限英语(代码为:211),参考书目:《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考试大纲》,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3)单独考试其他两门业务课参见所报专业考试科目栏中代码。

    附件2:我校法学(仅指专业代码前4位为0301,不含法律硕士专业)各专业共为地处西藏地区的单位定向培养硕士生10名(简称援藏计划)。实行单独考试。选拔、报考条件及报名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组织部及教育厅制定。考试科目:政治(代码:111)、英语(代码:211)、基础课(代码:690,包括法学理论、宪法学)、专业基础课代码:(代码:890,包括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含邢诉、民诉))。考试科目中的政治理论课、英语实行8所大学联考,参考书目由命题单位确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我校自主单独命题,参考书目见《2007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初试参考书目》中相关考试用书。复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见《2007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附件3:法律硕士专业参考书:《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7月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注:本目录提供的参考书目,我校教材供应中心提供邮购服务,具体事项请与我校教材供应中心联系。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联系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教材供应中心;联系人:呼和林老师;联系电话:010-6222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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