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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一、2004年我校招收国家计划内(包括非定向和定向)硕士生328人(包括部分推荐免试生、部分保留资格生、为西藏地区定向培养10人),招收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含单独考试考生)或自筹经费硕士生446人。专业目录中所列招生人数为国家计划内招收人数。学制三年,均为全日制。

  二、2004年硕士生招生报名日期为2003年11月10日至14日,入学考试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考生必须本人亲自办理报名手续。经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报考我校的并选择在北京地区考试的考生全部实行在网上办理报名手续,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至30日,2003年11月10日至14日,到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设立的报名点,交以下材料:报名费、考生从网上下载的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职人员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应届毕业生大学教务部门)的报名表,附本人本科(专科)成绩单及本科(专科)毕业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录取后,新生报到时提交);填写3个信封,进行摄像。外省市考生在当地的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报名和考试必须在同一地点。考生在报名时必须如实填写机读卡、考生登记表。非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盖章无效,一旦发现立即取消考生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

  三、考生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考我校除法律硕士专业以外的各专业。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我校硕士生专业,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另据原国家教委教成厅[1995]15号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必须按本科同等学力报考。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课程待到复试时通知考生。

  四、法律硕士专业只招收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和往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入学考试科目中外语和政治课实行全国统考,使用国家教育部制定的统一试题。两门基础课实行联考,由28所试点院校联合命题。法律硕士专业参考书目见附。

  五、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对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思想政治表现好,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或学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可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单独考试的政治理论课、外语由我校单独命题,其他两门基础课与我校的统考试题相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录取为原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2004年我校刑法学专业、民商法学专业、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研究方向)、国际法学专业(国际私法研究方向)只招收四川省社科院、云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官学院等单位推荐的单独考试考生。其他各专业均不招收单独考试考生。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持以上四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北京地区的考生报名时间和办法进行报名。考试地点在北京。考试科目中政治、英语代码及参考书目见附,其他考试科目代码与统考科目相应代码一致,参考书目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参考书》中相关考试用书。复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见《各专业复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六、我校法学(不包括法律硕士专业、政治学理论)各专业共为地处西藏地区的单位定向培养硕士生10名。实行单独入学考试。选拔及报名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组织部及教育厅制定,报考条件:本科毕业并在西藏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人员。在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藏族等少数民族考生。考试科目:政治(代码:111)、英语(代码:211)、基础课(代码:390,包括: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宪法学)、专业基础课(代码:490,包括:行政法学、民法学)。参考书目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参考书》中相关考试用书。复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见《各专业复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七、我校各专业均接收推荐免试生。接收推荐免试生办法及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我校有关规定在2003年10月30日前结束。接收名额在《中国政法大学》各专业备注栏中注明。

  八、我校硕士生培养实行各研究所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培养制度。

  九、我校各专业均接收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的硕士生。保留入学资格硕士生占该专业2004年招生计划。受理程序:(1)考生在参加复试时,向所报专业提出书面申请;(2)经该专业研究同意;(3)报本学院批准,(4)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十、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类别:

  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

  2、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

  3、国家计划外委托培养研究生,学杂费由委托培养单位负担,毕业后到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4、国家计划外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自谋职业。

  对于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和用人单位与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协商,录取前签订相应的定向、委托培养硕士生合同书。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入学前必须与我校签订《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十一、我校2003年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收费为9000元/年,2004年收费待定。被我校录取的自筹经费研究生不发放普通奖学金(生活补助费)。我校2004年录取的硕士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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