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招网 > 北京研招网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 院校资讯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报考点2011年现场确认程序

  我所于11月10日至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在三层324室为考生办理现场确认的有关手续,报考点选报我所的考生均须于11月10日-14日到我所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和网上报名编号,由工作人员核对后,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还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具体步骤如下:

  1、查验考生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学历证书、学生证(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未按要求提供学生证和学历证书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2、证件检查无误后,根据考生提供的"报名号",检索考生报名信息。

  3、"已交费"考生直接进行照相、确认报名信息;"未交费"考生现场收取报考费、添加"已交费"标记,"交费成功"后,再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4、打印"报名情况登记表"、考生签字确认后交回。

  提示:考生保留好网上报名的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等信息,并在2011年1月1日至14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现场确认中学历认证的有关规定

 

  1、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同等学力报考。

  2、远程教育(含网络学院)毕业生学历认定:根据教育部要求,远程教育(含网络学院)毕业生,不论当年以何种方式入学,报名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本人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原件。

  3、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确认。

  4、中共中央党校学历的认定:现场确认时只认可其颁发的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学历证书(或在校成人教育学生证),不承认其函授或其他结业、毕业证书。

  5、关于在校硕士生报考资格的确认:考生须提供在读招生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其报考硕士生的证明,否则不予确认。

  6、关于非应届本科在校生(大学三年级或以下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此类考生所在普通高校应为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要求提供所在学校同意报考的函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办法,以及学生按学分制要求已完成的课程和成绩证明等材料,方可准许其参加考试。被录取后,如入学报到时不能提供毕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注 意 事 项

 

  现场确认期间,原则上不为考生修改报考信息。如确系考生填报的自然情况(如性别、民族、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考生来源等)有误,本人提出修改的,需提交由考生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取复印件后方可更正。但考试方式、报考单位、专业、院系所、研究方向和考试科目等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一、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考生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三、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考研帮最新资讯更多

考研帮地方站

你可能会关心:

查看目标大学的更多信息

分数线、报录比、招生简章
一个都不能错过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