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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学费奖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生活基本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适用范围
  1.所有在校的统招、委托、定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申请优秀奖学金。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单位领取工资的,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和申请优秀奖学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有关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普通奖学金和申请优秀奖学金:未经批准截止到评定工作开始时尚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被有关部门认定科研成果有剽窃现象的;奖学金评定当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其他被认定不能享受奖学金的情形。
  第四条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20元。
  2.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四年以下者,每生每月240元。
  3.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
  第五条优秀奖学金标准、评选比例、评选依据、评选程序及其它
  1.优秀奖学金标准。一等优秀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二等优秀奖学金标准为每人1000元。
  2.优秀奖学金评选比例。优秀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一等优秀奖学金按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的10%评选;二等优秀奖学金按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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