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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医科大学学费奖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精神,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为进一步推行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临床实践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发放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全日制统招统分及统招自筹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含统招定向、统招委培、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留学研究生)、进入硕士阶段的七年制学生。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保留学籍、休学的研究生,其基本助学金自批准之日当月起停止发放,自复学之日的次月起恢复发放。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基本助学金自批准之日当月起停止发放。七年制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自出国批准之日当月起停止发放,自回国次月恢复发放。未注册的研究生不予发放,注册后次月恢复发放,停发的基本助学金不再补发。
  二、发放标准
  (一)科学学位研究生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每人发放100元/月基本助学金,博士生每人发放200元/月基本助学金。获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研究生,正式进入博士阶段的当年9月,按博士生基本助学金的标准发放。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1.专业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录取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注册到各临床学院,独立管理床位,服从各临床学院统一安排,助学金发放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500元/月。
  2.专业学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录取时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者,由各临床学院按硕士研究生每人100元/月基本助学金标准发放,博士生每人200元/月基本助学金标准发放。
  入学后次年第一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通过,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到各临床学院,独立管理床位,服从各临床学院统一安排,助学金发放参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500元/月。入学后次年第一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未通过者,助学金标准仍由各临床学院按硕士研究生每人发放100元/月,博士生每人发放200元/月。
  3.七年制研究生自进入研究生培养阶段起每人发放100元/月基本助学金。
  三、经费来源
  (一)科学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导师的科研经费资助,科研经费不足者从导师个人津补贴中支付,不允许从学校拨到导师帐户下的研究生科研经费中支出。导师科研经费以财务处到账经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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