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医科大学学费奖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精神,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为进一步推行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临床实践的积极性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各临床学院统一发放。
(三)七年制研究生(临床医学、儿科学方向)基本助学金由各临床学院统一资助发放。校本部七年制研究生(临床检验诊断学、物理医学方向等)基本助学金由学校统一资助发放。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
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由兼职导师所挂靠临床学院提供资助。
联合培养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由校内导师提供资助。
四、发放方式
每学年初由研究生学院提供科学学位研究生、七年制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发放名单给学校财务处。各临床学院财务处负责将该学院科学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总额按时划转到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按月统一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毕业研究生发放至毕业当年6月。
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由各临床学院自行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本办法从2010年9月开始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从2010级开始执行,2010级前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参照此办法执行,由各临床学院自行发放到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请各院系遵照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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